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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救助新政为“因病致贫”兜底

时间2018-07-20 17:08:40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权 敬  通讯员  邹 悦 一部《我不是药神》的上映,再度让因病致贫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实际上,疾病更容易让一些本就不宽裕的家庭生活陷入困境。对于人均收入在城市低保线以下的家庭,药品支出可能造成家庭支出过大,从而影响基本生活的问题。

  针对这些因病致贫的困难家庭,成都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近日印发《关于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制度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建立“支出型困难家庭”的救助制度。据了解,今年“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时间为8月31日。
  上述制度实施后,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总费用在4万元以上的救助对象,一个自然年度获救助总额最高达4万元。这一数额今后将随经济社会发展和实际救助情况逐步调整。
  《通知》将“支出型困难家庭”分成两类:第一类对象与“临时救助制度”类似,即因教育支出、因火灾、因病等突发性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家庭;第二类对象则为成都市户籍的居民,因病导致其家庭的医疗支出费用较大,上一个自然年度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报销、民政救助、社会关爱帮扶后,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达到4万元以上,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家庭。
  成都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类家庭是本次政策新增的救助对象,其经济状况认定方法为:家庭上一年总收入扣减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金后的收入、存款、股票等财产不能超过因病住院支出总费用,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产权房屋总计不超过1套,名下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8万元(含8万元)。”
  该负责人指出,新政的亮点在于淡化了对家庭收入的总额要求,“把关注点放在了将因教育、医疗支出过大造成困难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第一类对象将获得临时救助:一年内救助家庭因同一原因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原则上实行一次性临时救助,年救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第二类对象则将获得医疗救助,并分费用段按比例救助: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个人救助总额不超过4万元。其中,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予以救助;个人负担住院医疗费用累计在10万元以上,超出4万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予以救助。
  值得注意的是,有四类情况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救助:自行到非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就医的费用;因自身违法行为导致的医疗费用;因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障碍患者除外);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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