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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疗纠纷迈入有法可依时代

时间2018-09-14 16:14:34   来源:慈善公益报 

 


 

      慈善公益报(本报记者 王希文 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而近年来患者的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的局限性产生了一些矛盾,因此,医疗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发激烈冲突。紧张的医患关系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更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这些纠纷发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6月20日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强调了医疗纠纷的预防,规范了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明确了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在纠纷预防方面重点指出医院应该强化患者安全管理,加强医患沟通。

预防为主 纳入治安治理体系

      随着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医患矛盾日益成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也从过去简单的民事纠纷的问题,逐渐演变成事关社会治安的大问题,因此需要各部门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协调,全面推进医疗纠纷的综合治理。
      《条例》明确将预防的理念纳入立法目的之中,并且专设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强调以患者为中心,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执行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血液等的进货查验、保管等制度。这对促使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相关规范和要求,最大限度地实现诊疗目标、保障患者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条例》明确了公安部门依法出警的义务,规范了新闻媒体对于医疗纠纷信息的报道。

同行评议 发挥人民调解作用

      近年来的医疗纠纷处理实践表明,人民调解是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的一个有效途径,它以相对柔性的方式解决纠纷,缓解了医患对抗,有利于促进医患和谐。同时,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具有快捷便利、不收取费用、公信力高以及专业性较强等优势,已逐渐成为医疗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中的主渠道。
      《条例》将上述这一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通过具体制度进一步引导医患双方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医疗纠纷。此外,此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医疗纠纷解决的五种途径,包括双方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法院诉讼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开拓了更广泛的多元化渠道,进一步完善了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体系。
      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条例》中还规定了医疗损害鉴定坚持同行评议的原则。鉴定意见属于科学证据,强调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两重属性,公正性可以通过制度设计来保障,专业的问题只能由同行专家进行评议,因此,《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

风险分担 统一赔偿标准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及赔偿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因此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的主体也应当是医疗机构。而医疗意外保险保障的则是患者本人,是患者自愿购买的一款保险,若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保险范围的医疗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就按照相关条款向患者给付保险金。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的解决。
      《条例》在第七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险。”据了解,医疗责任保险是转移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如美国、日本便是主要通过行业协会与保险公司来解决医疗纠纷的。
      此外,《条例》第44条规定:“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赔偿的,赔付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本次的《条例》修订,明确医疗损害赔偿的金额依照法律的规定,这意味着医疗损害赔偿与一般人身损害赔偿适用相同的赔偿标准。随着《条例》的实施,解决医疗纠纷将迈入有法可依时代。
 
 
 
 

责任编辑:csgy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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